给宝宝起名字的方法以及小宝宝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024-03-14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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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随笔#给孩子起名有啥诀窍?

根据我的体会,给大家推荐起名的一个好方法:男从论语女从诗经,大致没错。

论语博大精深,诗经也博大精深。志存高远者读之,令人钦佩。而我等阅读,无宏大志向,有时不免功利一点,亦无不可。

第一次认真翻阅《论语》,是妻子怀孕后期。一些有经验的老阿姨说,就看妈妈肚子形状,准是个儿子。依我的印象,许多名人,其名出自论语,给人印象深刻,而且也大多有出息。比如“王朝文”,“朝闻道,夕死可矣”;王尽美,大概是根据《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句;“任仲夷”,虽然据说不是个具体的人,但人家那个有才啊,人民日报的重量级文章均出自他手,我想其名大约出自《论语•微子》“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有叫思齐的,肯定出自论语“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有叫弘毅的,恐怕也是取自“士不可以不弘毅”。这些名字,我觉得都不俗。所以找出沾满灰尘的《论语》,囫囵吞枣地乱翻。

这时候有两个发现,一呢,字倒都认识,放在一起,却不知道具体的意思。二呢,好像好字眼让别人都起名用完了。只好来回不断乱翻。

看到君子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傅雷的儿子就叫思聪。我的儿子当然也可以起名为“思明”,至于其他,好像现在读起来不大顺嘴,尤其与我的姓不够般配。又看到,孔子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曰“恭、宽、信、敏、惠”,似乎也可以摘抄下来参考。还有,“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叫“怀德”也可,就是老土了一些;根据“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取名“学敏”也未尝不可;至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取名“文胜”或者“文彬”,则归于平凡;修德、好德、恭安、若虚、弘毅……都暂且抄下来备用。“君子之道四焉”虽好,但不适合人名,暂不考虑;君子“三畏”或者“三戒”就算了,显然不能做名字用。另外,论语里面的名言警句也多,到时再排列组合不迟。

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没想到的是,婴儿出生,是个大胖闺女。这倒没什么,我们夫妻双方的家里,都还没有女孩子,宝贝还来不及,只是可惜我花了那么长时间学论语,起名字,全白费了。

给女孩儿取名,参考《论语》也行,比较励志,但感觉“硬”了点,不够柔美。我女儿出生的时候流行的是古典委婉风。那时候的电视剧,女主角一个个水葱似的,不但长相秀美细嫩,人家那名字也朦胧而诗意。什么雨荷、紫薇,什么婉君、雪珂等等,再配上在水一方啊什么的音乐,的确够浪漫。查了查,这些大约多是出自《诗经》。征求大家意见,觉得给女孩子起名,还得根据诗经,这样才时尚。没办法,学吧。于是翻箱倒柜找诗经。

至于究竟给女儿起了什么名,暂时保密。

离婚后如何给孩子改姓?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子女未成年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行变更姓名,故将权利暂时交由父母。同时,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又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因此《民法典》1015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共同实际监护人,决定或者变更子女姓名无疑应当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是夫妻离婚后,孩子父亲或者母亲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呢?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是否有效?变更或者不变更姓名是否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本文将就此展开探究。


一、离婚后孩子父亲或者母亲能否单独变更子女姓名?

就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有权改变子女姓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释,依据《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更改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者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在给安徽省公安厅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如果离婚后,父或者母一方故意隐瞒离婚事实,伪造材料,将子女姓名变更,对方应当如何救济呢?小编认为,主要的救济途径有二

第一,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撤销不当行为,恢复子女以前姓名;

第二,到法院直接起诉做出姓名变更登记决定的公安机关,要求其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子女原姓名。

二、以对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违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可见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三、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为了避免将来因子女姓氏问题发生纠纷,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或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配合办理变更子女姓名的手续”。

前者效力由法条所确定,当然有效。但对于后者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变更子女姓名主要是请求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二,选择姓名是一种自由权利,不是义务,虽然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变更子女姓名,但是一方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变更子女姓名,姓名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不应受到强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改姓的条款不具有强制力。

第三,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姓名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认为:

《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没有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对于《离婚协议书》中变更子女姓名的条款,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即为有效。但是,如果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并对此具有合理认知的子女已明确表示不愿意变更姓名,基于对子女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应支持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的诉讼请求。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杨诗恒

文字编辑:杨文青

名字可以随意更改吗?

改名字要注意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ia中国普法

作者:piikee | 分类:八字起名 | 浏览:92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