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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天津海关、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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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围割海域,属于违法吗?
【案件回放】
2013年6月1日,Y公司与B公司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石头埠村小组将位于石头埠村海边的空地租给Y公司管理使用,该地块位于石头埠村海边左邻避风港右靠北林码头,与海堤公路平齐,沿街边100米,沿海上进深145米,共21.78亩,作为海产品冷冻场地。合同涉及租用的海边空地实际位置在海岸线之外。同年7至9月间,Y公司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2016年5月12日,N公司与Y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N公司取得Y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同年7月至9月间,N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
2017年10月,海洋渔业局对该围海、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N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N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海洋渔业局作出北海渔处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N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人民币256.77万元的罚款。N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围割海域,属于违法吗?
【瀛台律师论法】
N公司占用的海边空地在海岸线(天然岸线)之外向海一侧,实为海滩涂。其公司使用自有铲车、勾机等机械,从外运来泥土和建筑废料对Y公司吹填形成的沙堆进行平整、充实,形成临时码头,并在临时码头西南面新填了部分海域,建造了临时码头北面靠海一侧的沙袋围堰和护岸设施。上述平整填充场地以及围堰护岸等行为,导致海域自然属性改变,形成有效岸线,属于围海、填海行为。N公司未取得案涉0.38公顷海域的合法使用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围海、填海,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Y公司与N公司均在案涉海域进行了一定的围海、填海活动,但二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可分性和独立性,并非共同违法行为。首先,Y公司与N公司既无共同违法的意思联络,亦非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时间上分析,Y公司系于2013年7月至9月间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而N公司系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Y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并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对涉案海域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二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时间间隔较远,相互独立,并无彼此配合的情形。其次,Y公司与N公司的违法性质不同。Y公司仅是抽取海沙填入涉案海域,形成沙堆,其行为违法程度较轻。而N公司已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围堰和场地平整,并建设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违法情节更严重,性质更为恶劣。
再次,Y公司与N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Y公司的行为尚未完全改变涉案海域的海洋环境,而N公司对涉案海域进行围堰及场地平整,设立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已完全改变了涉案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非法围海、填海,损害后果更为严重。海洋渔业局认定N公司与Y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互独立并分别立案查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N公司主张海洋渔业局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Y公司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N公司被查处后并未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其围海、填海造地的危害后果,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故N公司主张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N公司平整和围填涉案海域,占填海域面积为0.38公顷,其行为改变了该海域的自然属性,形成陆域,对近海生态造成不利的影响。海洋渔业局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决定按十五倍处罚,未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对于行政处罚幅度中的一般处罚,并非从重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56.77万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瀛台律师提醒】
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15种常见的贝壳类海鲜,你见过几种?绝大多数人只见过2~3种
很多人特别喜欢吃海鲜,但是那种带有贝壳类的海鲜你有见过几种呢?本期就来讲讲15种常见的贝壳类的海鲜,看看你认识几种呢?
第一名很多人经常吃的就是生蚝,生蚝又名海蛎子,他是世界上最大的养殖贝类,野生的也有,但是野生的一般都个头比较小,我们在我国的各个海岸线都有发现生蚝,它主要附着在一些石头上面,稀缺海洋中的一些微型藻类以及一些碎屑为食物。
生蚝
第二个就是蛏子,每当海水退潮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沙滩上有一个个小孔,有很多人往小孔里面撒一点点盐,然后蛏子就从沙子里面跑到外面来,因为它以为外面就是海水了,而且海水的盐度不同,环境不适合生存,所以逃跑。所以这个时候人们就可以很省力的抓到蛏子。
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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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就是蛤蜊,很多在海边的人叫他小贝壳,蛤蜊的体型特别的小,主要是以水中的藻类为食,而且基本生活在浅海区,如果你喜欢赶海,有可能会发现大量的蛤蜊,而且不要蛤蜊哦,有可能他的贝壳里面有小珍珠,抓到了蛤蜊如果是开了壳了就表示已经死了。
蛤蜊
第四种就是花甲,我们在海鲜市场,可以看到非常多的花甲,他的个头比较小,大概也就3cm左右,一般生活在一些浅海地区,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的沙滩上特别的多,特别是每年10、11月是它的繁殖季节,就更多了。一般做法就是爆炒和做汤。
花甲
第五种就是青口,有的地方叫做海虹,渔民帮它煮熟然后加工之后的干制品就是我们所说的淡菜,它生命力顽强,而且繁殖能力特别的快,在我国的山东、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基本上石头上那种黑色壳的基本上都是一些青口。
青口
第六种就是海蚌,它的外形长得和蛤蜊有点像,但是会大了很多。我们简单的理解就是生活在海里的蚌壳和河蚌还是有一点区别的,海蚌的寄生虫少而且味道更加的鲜美。不过体质比较虚弱的人,不建议吃贝类的海鲜。另外在煮海蚌时,不要放太多的盐和味精
海蚌
第七种就是扇贝,我们仔细看他的外形,确实像一个扇子一样,上面还有花纹,扇贝柱的干制品也叫作干贝。扇贝特别好养活,包括野生的也有很多,所以在我国的各个海域都有特别多的渔民每年都会养殖大量的扇贝,如果在煮的时候开不了口,表示它已经死了。
扇贝
第八种就是海瓜子,海瓜子的体型特别的小,因为外形长得和我们平时磕的瓜子一样,所以叫它海瓜子,在广东的汕头有很多渔民喜欢养殖海瓜子,一般在9-10月份就可以采购到大量的海瓜子,只要简单的水煮一下,就能和磕瓜子一样吃它的肉。
海瓜子
第九种就是鲍鱼了,浅海地区比较少,有也是体型比较小的,一般大型的都生活在深海区域。鲍鱼的价格不按斤卖,而是按个头算得,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头鲍就是一斤鲍鱼有3个,六头鲍就是一斤鲍鱼有6个。鲍鱼的头数越少,价格就越高。
鲍鱼
第十种就是象拔蚌,象拔蚌可以长非常大,目前已知最大的象拔蚌,壳长20厘米,水管可达1.3米,而且重达3.6公斤。象拔蚌的原产地是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北太平洋沿海,在98年的时候引入中国。
象拔蚌
第十一种就是猫眼螺,它的外形很好看,是一个圆圆的螺壳,一般趴在沙滩上面,我们一般在赶海的时候会抓到不少的猫眼螺,它一般是把足趴在沙滩上面,然后慢慢地往泥沙里面伸,但是它没有打洞的才能,所以螺壳一般都露在泥沙外面,很容易捕获。
猫眼螺
第十二种就是花螺,花螺有些地方叫东风螺、南风螺或者叫海猪螺。花螺具有昼伏夜出的习性。因此赶海的时候白天很少碰见花螺,但是到了晚上带上头灯就能发现大量的花螺。广东这边现在已经有人工养殖的花螺,但是价格特别贵,已经100多一斤了。
花螺
第十三种就是泥螺,在浙江、宁波、辽宁的东港市能够生产泥螺,泥螺的个头小,壳也很脆,而且经常生活在一些浅海的沙滩上面,所以很多人去海边的时候经常会踩死很多泥螺,泥螺的生产速度很快,一般养殖半年左右就可以上市了。
泥螺
第十四种就是辣螺,辣螺和生蚝一样,一般都附着在石块上面,采摘是比较困难的。一般我们在广东、广西这边的海岸线下特别多的辣螺。都是等海水退潮之后,拿着一把钳子,然后把它们一个一个的从石头上面揪下来。辣螺一般都是水煮或者爆炒。
辣螺
第十五种就是香螺,香螺和猫眼螺的外形特别的像。但是肉是缩到贝壳里面的,而且螺壳更加的扁,栖息的水域比猫眼螺更加深一些,我们赶海时捡到的香螺,体内的泥沙会特别多,一般都是会放水里养殖个2-3天吐干泥沙才能吃。
香螺